比利时国籍法

凭出生途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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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国籍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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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有在1984年12月31日或以前(即旧国籍法仍然生效时)出生人士,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,才能凭出生而取得比利时国籍[3]:

婚生:其父亲必须具备比利时国籍

非婚生:生父/母其中一方必须具备比利时国籍,并已向当局申报抚养权[4]

而根据新国籍法的过渡条文,于1967年1月1日(即旧国籍法最后一次修订生效日)至1984年12月31日前出生、并且具备上述条件人士,于1985年1月1日起仍为比利时公民。

新国籍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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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自1985年1月1日(新国籍法生效日)起,循出生而获授予比利时国籍的对象有所扩大,详列如下[5]:

于比利时出生,而父或母任何一方具备比利时国籍,不论婚姻状况

于原比利时殖民地出生,但以该等殖民地的独立日为限:

比属刚果:1960年6月30日前

卢旺达-乌隆迪:1962年7月1日前

于海外出生,而父或母任何一方具备比利时国籍,并于该人5岁前向当局作出申报(若没有及时申报,只有该人在18岁前未曾持有其他国籍的情况下,才获保留国籍)

此外,若该人于比利时出生,但父母只有外国国籍,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特定条件,亦可凭出生而成为比利时公民:

在18岁前退出或未曾持有其他国籍

父或母最少一方亦于比利时出生,且于该人出生前10年,有最少5年在比利时合法定居

父母均于外国出生,并已于比利时合法定居最少10年,以及在该人12岁前向当局作出申报

由出生于比利时的外国人领养,且于该人被领养前10年,有最少5年在比利时合法定居

凭出生以外途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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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新国籍法的规定,18岁或以上的外国人若要成为比利时公民,可按照所需条件,循声明或归化途径入籍[6],分别在于政府只对受理归化与否,才具有酌情权。

按照现时的情况,循声明途径入籍为外国人成为比利时公民的最主要途径,每年大概有3-4万宗个案。目前,该等移民主要来自叙利亚、摩洛哥、罗马尼亚、伊拉克及阿富汗[7]。

而对于18岁以下的外国人而言,若其父或母任何一方成功循以下途径入籍,他们将一并成为比利时公民[8]

声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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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人若要循声明方式成为比利时公民,只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即可:

自出生起已在比利时居住

已于比利时住满5年,并符合当局订定的语言能力、经济能力及适应当地生活的指标

已于比利时住满5年,并与比利时公民结婚最少3年,则仅需符合适应当地生活的指标

已于比利时住满10年,则仅需符合语言能力,以及适应当地生活的指标

若为退休、残疾人士,则仅需于比利时住满5年

有关声明仪式的内容,详见下文“入籍仪式”部分。

归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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归化亦是外国人加入比利时国籍的另一种方式,但必须符合以下所有特殊条件,并通过归化委员会的审批[9]:

必须为当局认定、有助增强比利时国际形象的特殊人才(包括运动员、科学家等)

必须解释无法循声明途径入籍的原因

由于归化入籍方式专为特殊人才而设,申请人获豁免居留期要求(而在2013年元旦前,则仍需在比利时住满3年)。

已停止受理的入籍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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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比利时公民结婚而直接入籍(随旧国籍法失效,而于1985年1月1日起取消)

18-22岁持多重国籍人士,循国籍选择手续入籍(2013年起取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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